“父母可以养育你们五个子女,你们五个人就照顾不了一个老人吗?不能够!也不应该!”近日,在滦州法院茨榆坨法庭庭长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时对被告方发出灵魂拷问。
茨榆坨法庭审理的一桩老人起诉五子女赡养纠纷的案件,原告老人共生育5个子女,由于原告年事已高,需要子女赡养,但由于五位子女心生嫌隙,未能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2020年11月原告由长子、次子轮流赡养了7个月,之后长子将原告送到被告小女儿家,原告一直在小女儿家生活至今,其他子女没有继续轮流赡养原告。
原告说:“作为子女,他们每个人都有赡养的义务。”该案件涉及老年人赡养问题,关系到老年人合法权益,主审法官通过到村里走访了解案件详情,从庭前调解至开庭审理,不断的为五位子女耐心做思想工作,希望化解彼此矛盾,修复家庭关系,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调解未果后,依法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判决五子女轮流赡养老人,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义不容辞的义务。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可谓是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如何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成为了基层治理的重中之重。滦州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注重对老年当事人的保护,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给父母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