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滦州法院民二庭法官送来了锦旗,上写“秉公办事,廉洁为民”。
2020 年 4 月 20 日,被告韩某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韩某才驾驶车尾随相撞后,被告韩某才驾驶车辆翻滚,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被告韩某才驾驶车辆上的驾驶人韩某才及乘车人韩某、韩某昌、黄某海、王某太、王某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韩某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韩某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韩某、韩某昌、黄某海、王某太、王某锁无事故责任。
由于被告韩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韩某将韩某军、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韩某喜、韩某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诉至滦州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商业险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得到了当事人的赞扬与感谢!
在这里滦州法院提醒大家: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要珍惜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开车不喝酒、不打电话、不随意超车,文明驾驶,做交通文明守法人,携手共建平安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