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州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送来印有“廉洁公正、办案神速”的锦旗一面,对张顺法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由衷感谢。
被告王某、王某某分别在2020年1月9日和2020年1月15日,2次从原告解某某家拉走瓜子193袋,折合人民币39 900元。瓜子拉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打电话要求偿还瓜子欠款,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21年6月7日,原告到被告家中要账,被告只打了欠条,欠条中并由王某某担保,当时还是拒还。后原告又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还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耿某、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瓜子款39 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从原告耿某、解某某处购买瓜子,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长期拖欠无理,对原告耿某、解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王某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耿某、解某某瓜子款。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滦州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秉承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伸张,同时在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