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州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审结束后,原告再次来到法院,向审理案件的法官王震宁、书记员李然赠送了一面写有“为民办事关怀备至,为民排忧情深似海”的锦旗,感谢法官公正办案,一心为民。
据悉,2020年10月28日,原告沈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乡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滦州市马各庄村南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造成张某某和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滦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沈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滦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故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 000元。但是,被告张某某只认可赔偿沈某某医疗费,但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认可。无奈之下,沈某某便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收案后,为了能早日化解双方矛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承办法官多次就赔偿内容、赔偿方式进行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相差较大,未能庭前调解成功,承办法官便尽快安排庭审。经过开庭审理,本院核定原告沈某某的经济损失为68 874.3元,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张某某对于原告沈某某的损失应当按被告张某某的事故比例70%予以赔偿,故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沈某某各项损失48 212.01元。判决送达后,案件圆满结束。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各类车辆的增多,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加之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法规,导致大量交通安全事故频发,这类交通事故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伤及财产损失,可能导致驾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生活陷入困境,带来伤害。警示广大群众珍爱生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