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州市人民法院快速审理一起原告李某某等12人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彻底解决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7月12日,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冒雨从承德赶到我院,专程向我院赠送一面绣有“执法如山扶正义,办案廉明为人民”的锦旗,表达原告李某某等十二人的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等12人均是外地人,在我市某工地干活期间,被拖欠劳务工资共计387 029元,此款经原告李某某等12人往返多次均未能将所欠工资要回,李某某等人均是农民,这是他们的血汗钱,为了养家糊口,实在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吴尚武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考虑到原告人数较多,且都是外地人,往返费用较大,法官与原告协商,委托其中一个名叫李某某的为诉讼代表人,减少了农民工当事人的开支。并且加大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力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立即安排了庭审,判处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该案件被告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现李某某等人的工资387 029元已全部到位。
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滦州市人民法院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案件的快速审理,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度,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好评。